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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00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005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曾用名朱*,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5日被合肥铁**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从前
  • 审判员王鹏
  • 代理审判员徐莉
  • 书记员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