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勇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勇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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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勇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勇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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