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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柯**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柯**。
  • 被告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曦
  • 书记员刘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