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柯**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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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柯**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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