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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2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 被告:苗**,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荣芬
  • 书记员冯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