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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系聋哑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乔*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撤回上诉。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男,29岁,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同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系聋哑人),男,42岁,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东渡中心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同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0被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军
  • 审判员王新茹
  • 代理审判员季士方
  • 书记员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