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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磁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以(2008)邯市刑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发现该犯余罪,河北省**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邯市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以(2010)冀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山监狱提出,罪犯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3次,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崔**,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宏伟
  • 审判员:毕作宝
  • 代理审判员:王芳
  • 书记员: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