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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职务任免、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那么,当出现人事争议时我们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由365小编带我们一起来…

2020-11-03人阅读

目录
1、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2、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是什么?
3、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4、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
5、人事争议可以直接仲裁吗
6、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7、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 1、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人事部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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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和争议,对于争议以法律的角度来说有很多种,人事争议大家并不陌生,关于人事争议处理啊的基本原则法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今天就由老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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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出现人事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来解决,那么人事争议调解程序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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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事争议也是属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样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这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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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人事争议可以直接仲裁吗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工资调整、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行为侵害了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文整理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在机关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题,即仲裁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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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行为侵害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那么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呢?本文整理了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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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有哪些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有些地方提出,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地方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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