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装修费甲方概不负责,子女没有继承权。是否国家对这种房屋有新政策?是否还有居住权?
更新时间:2008-09-22 18:00:23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在原来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
XXX县XXX镇XX小学
“广厦工程”协议书
甲方:XX小学
乙方:住房户
长期以来,学校条件差,教职工人数多,住房面积少,造成几世同堂,甚至有的教师连立足之地都没有,使教师工作不安心。学校几经努力均未得到改善,直到97年春季,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广厦工程”解决教职工住房的通知》精神,经学校反复动员研究,最后达成共识,决定修建四楼一底的两栋住房共20套,建筑面积2121.34平方米,总投资72.3万元(其中:造价300元/平方米,计63.6万元;征地、平整地基、赔产、化粪池、制图、手续等费用8.7万元)。在经费上本着政府、学校、个人都出一点的原则,从97年3月破土动工,98年元月交付使用。经费筹措及实施细则如下:
一、经费筹措
总投入72.3万元。按每套平均2万元计算,乙方投入40万元;镇政府,每套投入3000元,计6万元;按县教委精神,教委每套投入3750元共计7.5万元(教委在没兑现以前,由学校垫支);剩下的由学校承担,这部分资金主要是贷款解决,采取年年还息、逐年还本的办法。
二、实施细则
1、每套住房乙方投资金额:
底楼四套均为18350元;顶楼东向两套18650元;西向两套各18350元;二到四楼东向均为21300元,西向均20700元。此经费由乙方完清后方可进住。
2、乙方享受住房的范围及时间:
[1]范围:在光荣辅导区工作的在职公民办教师。
[2]时间:
A、凡在享受范围内的教职工可长期使用。乙方一经调离或死亡须在半年内将住房交回甲方,甲方及时将乙方集资金额退还乙方;乙方装修费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可协助与新的乙方协调处理。
B、如乙方属退休教职工,住房日期可一直到本人死亡(包括配偶)一旦死亡,半年内乙方必须将住房交还甲方,甲方及时将乙方集资金额退还乙方。子女没有继承权。(住房)
3、乙方不能随意改变住房结构,违者除给予处罚外,还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4、除住房以外的生活区域,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占为己有(其中含楼梯阶、楼顶、院坝等)。
5、乙方必须注意优化环境,讲究卫生,不影响他人休息,保持安静,不许喂养家禽家畜,不乱扔废弃物等。
6、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乙方间的相互监督。
7、为了保证校园的纯洁性,乙方不能与社会上闲杂人员交往。
8、住房使用期间,小型维修由乙方负责,大型维修由甲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
校长:XXX 副校长:XXX
教导:XXX 副教导:XXX
工会**:XXX 副**:XXX
总务:XXX 出纳:XXX
教师代表:XXX XXX XXX XXX XXX
乙方:XXX(住房户)
XXX县XXX镇XXX小学
一九九八年元月
上面有教师手印。
但现在学校说国家政策变了,县财政要退我们当初交那部分房款,如果我们不交当初的收据,视为不领房款,后果自负。房子我们当初投入除了集资部分外,还有装修、天然气等费用。
我想问的是:1、以上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作用?
2、是否国家对这种房屋有新政策?
3、我们该不该交收据领那部分集资款?
4、如果领了,我们是否还有居住权?如果学校或国家要收回房子或收租金,我们应该怎么办?
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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