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地拆迁协议书,用地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5-09-15 13:31:14人浏览
问题描述: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吉林四平
用地协议书:
甲方:XXX人民政府
乙方:XXX工艺公司
为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抓住机遇,建设项目,发展经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项目建设用地协议:
一、乙方决定自筹资金在甲方管辖下的XX镇内投资兴办高档仿金画框、相框、公园椅等工艺装饰品生产项目,并建立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本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年产值9000万元。
二、项目投资额:项目投资总额38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地址及用地面积:项目建设地址在XX镇内原政府旧址附近,项目用地面积计100亩。
四、项目用地供地价款:按2.8万元/亩,用地100亩计价款280万元。
五、项目用地交付和地价款支付办法:
1、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的三天内,乙方首期支付地价款的30%给甲方;
2、在乙方支付清首期30%地价款之日算起的三个月内,甲方负责办理各项征地手续,确保乙方能够进场放线搞建设规划,乙方在进场之日起的三天内第二期支付地价款的30%给甲方;
3、在乙方支付清第二期30%地价款之日算起的三个月内,甲方负责办理好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0年,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天支付清楚尚余的地价款和甲方垫付的办证税费款项。
六、乙方承诺在2008年9月31日前完成投资500万元、首期工程建成投产;在2008年12月31日前再完成新投入资金10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二期工程建成投产;在2009年6月30日前再完成新投入资金1000万元、三期工程建成投产。如果由于甲方不能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交付项目建设用地,则乙方的工程建设、投产期限相应延后。
七、关于项目建设优惠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年交税额达500万元,则由甲方按上述项目用地面积、按每亩3000元返还地价款给乙方。
八、在2010年12月31日前,如果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年交税额不达300万元,则由乙方按上述项目用地面积、按市工业园二期出让土地每亩标准地价向甲方补交足地价款。
九、如果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性的原因致使乙方项目企业交税不达到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标准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返还地价款或补交地价款事宜十、第一期进入厂区的道路建设(按8米水泥路面标准),由乙方支付30万元给甲方并由甲方负责施工,建设款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
十一、甲方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和证照,协助乙方做好招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项目建设的用水、用电由乙方负责各项费用开支,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十三、土地出让金由乙方先行垫付,然后由甲方在乙方项目企业上交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等价返还给乙方。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签约双方:
甲方:XXXX人民政府
签字代表:
乙方:XXX工艺公司
签字代表:
签约日期:200 年 月 日
以上为用地协议书的范本,希望可以帮到你解决问题。
2009-12-25 19: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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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使用人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将来可以合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租。 4、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如果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015-09-15 13: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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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1)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间使用权转移对承租权的效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承租人的租金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7)承租人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义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l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2013-02-26 03: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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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3.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2-03-20 19: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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