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单个业主有没有诉讼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3-07-31 17:58: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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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单个业主有没有诉讼的权利?
7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杨斌涛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江苏常州·电话-133-8286-6889
小区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停止侵占
2023-07-30 10:27:58
法院以民法典286条裁定驳回,是否是适用法律错误?
追问 2023-07-30 11:20:04
周于炜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电话-188-0151-4941
您好,这个需要了解下具体情况。
2023-07-30 18:26:36
张兵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江苏常州·电话-151-6112-2189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的
2023-07-31 17: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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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023-07-30 06:03:21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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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3-07-30 0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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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2023-07-30 06:02:54
严盛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023-07-30 14: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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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当地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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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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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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