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证可以转让吗?
更新时间:2023-05-29 11:34:5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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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证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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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
1、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1、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2023-05-29 1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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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可以转让,但必须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通过续期,缴费。延长土地期限可由物业和业主联名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来获取新的使用年限;也可以等待拆迁。获取补偿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房屋的破损和质量情况以及政府统一规划的需要,等待政府的统一拆迁或因市政规划,政府需要收回土地和建筑物对业主做出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通过续期,缴费。延长土地期限可由物业和业主联名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来获取新的使用年限;也可以等待拆迁。获取补偿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房屋的破损和质量情况以及政府统一规划的需要,等待政府的统一拆迁或因市政规划,政府需要收回土地和建筑物对业主做出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023-05-29 1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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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
1、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1、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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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11: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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