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口屋檐下的地面归属谁

更新时间:2023-03-23 10:53:5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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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口屋檐下的地面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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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成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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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口屋檐下的地面归产权人
2023-03-23 10: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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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属一般不属于业主个人也不属于物业。如果商铺门前在小区内,则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商铺全体业主;如果商铺门前对着公用街道,则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政府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3-03-23 10:18:45
池州法律问答顾问 咨询我
服务地区-安徽亳州
法律分析:而对于商铺门前的空地,则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若属市政用地,则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属于小区的公共用地,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 对于店铺门前的道路,市政道路,应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的车辆越来越多,但车辆不可以束之高阁,总要找个停车的“地”,在公共停车场地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一些道路边、人行道,便渐成了人们选择的停车“地”,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则是违规的。法律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2023-03-23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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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商铺门前的空地,则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若属市政用地,则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属于小区的公共用地,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 对于店铺门前的道路,市政道路,应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的车辆越来越多,但车辆不可以束之高阁,总要找个停车的“地”,在公共停车场地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一些道路边、人行道,便渐成了人们选择的停车“地”,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则是违规的。法律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2023-03-23 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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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别墅的花园土地使用权属于业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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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停车位的归属: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规划外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但如果是规划内的,则归开发商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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