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破产重组程序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8-09-26 20:47:3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家的公司因为陷入了一些法律纠纷,所以生意日渐下滑,濒临破产。我父亲准备申请破产重组,对公司进行调整,看能不能使公司走出危机,但是没找到合适的人进行咨询,情况不太清楚,听说破产重组有了新规定,想请问一下,法律对于破产重组程序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罗旷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湖南株洲·电话-136-0742-1886
您好!破产法中关于重整有以下规定: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018-09-26 20:45:57
董清华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株洲
您好!《破产法》关于破产重组有以下规定: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018-09-26 20:47:32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企业重组改制法律规定
企业重组改制法律规定
一个企业的经营,有时候由于发生了重大改变的交易,需要进行企业重组,但是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可能了解的不多。那么企业重组程序有哪些步骤?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哪些?企
企业重组
人浏览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审判上的程序。破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支付不能或债务超过,都显示了债务人无法进行清偿债务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企业改制程序
企业改制程序
企业改制程序为:1、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2、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3、进行资产评估;4、订立章程;5、报有关部门审核
重组改制
人浏览
破产重组程序
破产重组程序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那么在进行破产重组时,程序上是怎么操作的?破产重组有什么作用?破产重组的特征是什么?接下来小编要带
破产和解程序
人浏览
破产重组的程序
破产重组的程序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下面为你整理了破
公司法
人浏览
提前退休对退休金没有影响,退休金和社保缴存基数有关。社保缴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是可以领取的。按月领取: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下:1、公司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开始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3、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4、破产财
公司法
次播放
法律对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法律对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独资公司
人浏览
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或政府责令解散,或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申请决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您好!根据《破产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
全部5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您好!破产法中关于重整有以下规定: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流程如下: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游戏倒闭会赔偿玩家吗
游戏倒闭会赔偿玩家吗
游戏倒闭之后一般是会赔偿玩家的,但具体的赔偿方案由游戏公司自行进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破产法
人浏览
你好,目前的法律规定,简单来说如下:如果企业被迫进入破产重组的话,那么法院会为你们指定一个财产管理人有管理人来成立一个破产管理的小组。对于企业破产的债权债务进行
全部5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的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3、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
破产法
人浏览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在处理企业破产清算的补偿金问题时,常见方式包括与清算组协商、法律途径申诉等。选择哪种方式,需考虑您的具体情况,如工资金额、公司资产状况等。一般建议先与清算组沟通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公司清算要股东的同意吗
公司清算要股东的同意吗
公司进行清算需要股东的同意,但仅需要全体股东中具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破产法
人浏览
您好,是不能的,只能是企业。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什么情形下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什么情形下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包括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申请主体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破产法
人浏览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步清算和注销处理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清算中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吗
清算中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吗
清算中的法人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在注销之前其法人资格始终处于存续的状态。《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即终止。
破产法
人浏览
可以通过解散和破产程序清算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
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
需要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情形包括有: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等。
破产法
人浏览
目前除深圳外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