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借方是什么地位啊,是债权人吗

更新时间:2018-08-23 05:03:55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最近买了一个大型家电,使用的分期付款。然后现在还没有还清,那个付款。我一直都按时还款,只是还没有到最后的还款期限,没有全部还完。但是卖家那边最近开始催我尽快还款,叫我把剩上所有的钱尽快的还清。可是还没有到最后的还款时间呀。想问一下应付账款借方是什么地位,有这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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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借款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出借人可以从收到借款人在借条上所写之日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2018-08-23 05: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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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商品和劳务的一种付款方式。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事先在契约中写明。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这是判断某个买卖合同是否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主要依据。  但是否只要付款是在不同时间段的买卖合同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涉及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分期”的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指的应当是分几个不同期限,例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款项分十二期付清,每期于每月最后一天付清,从签订合同的当月开始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点是确定能够到来的,这就区别于“条件”。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价款的分期给付性。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018-08-22 19:07:04
吴方平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您好,首先,应付账款在借方表示企业付款金额大于发票入账金额。 1.来发票的时候,借:原材料 进项税 2.贷:应付账款 付款的时候,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最后,应付账款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当付款金额大于应付账款贷方余额的时候,余额就变到借方了,这就是“预付账款”的表示形式,一般的企业都是这么做的。
2018-08-22 17:12:04
朱建忠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你好,在会计里面我们把应付账款称作负债累账户,期中借方是相当于把钱先给出去的一方,那就是债主了,这就是债权人,可以这样讲,因为应付账款的应付人一方是属于应该要付的钱还没有付出去,那就是欠债的特征,所以也可以用法律语言称之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2018-08-22 17: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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