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这种情况能认定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更新时间:2011-03-20 19:49:03人浏览
问题描述:
案情简述
杭州市**制药厂“被告”与贾**“原告”签署合同,委托原告为该厂在湖南的总代理,负责开拓该厂在湖南的药品市场。合同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在湖南的唯一代理商,被告不能通过其它渠道向湖南地区销售药品,如有违反则由被告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给予赔偿。同时还规定双方均不得单方毁约,否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007年开始,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向湖南倾销产品,原告向法院诉讼。目前正在二审期间。
在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时,原告还有一笔货款没有收回。提起诉讼后,原告从医院接回了这笔货款。这笔货款中有17000元是应该付给被告的药品进货款。原告扣下了这款,意在诉讼后一并结算。2011年3月8日,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原告刑事拘留到了杭州。
二、我们的疑点
1、原告身份与所涉嫌罪名的主体是否相符?是否具备所要求的犯罪特征?
2、在“侵占款”的实际发生时,被告与原告已经终止了合同关系,那么还可认定是“职务侵占”还是只能算“欠款不还”?
3、公安机关就可以置整个合同纠纷已经进入二审而不顾,只取这一个部分立案吗?
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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