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合同 > 买卖合同 >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民法典]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文章解读 更多>> 法律快车说法 更多>>

买卖合同法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