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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呼吁网络传播权应纳入刑法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22:10:04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王俊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正确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对于有力地遏制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王俊平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王俊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正确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对于有力地遏制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王俊平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的一项重要权利,受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程度和立法者认识、预测犯罪发生现状及态势能力的局限,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没有被纳入我国刑法的保护视野。王俊平表示,2004年“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视为刑法第217条的“复制发行”。由此,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非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纳入刑法保护。

  “但是上述解释并不完全妥当。”王俊平认为,“网络传输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行为,作品只有通过网络传输行为才能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获得”,进而达到传播的目的。因此,如果单纯复制他人的作品,而不向社会公众传播,就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另外,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看,其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也显然不同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就造成居于保障法地位的刑法与著作权法的同一概念含义不一致的问题。“上述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行为,只能是权宜之计。”王俊平呼吁,为在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一旦条件成熟,我国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非法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犯罪化。(光明日报 记者 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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