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著作权转让合同
导读:
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著作,红楼梦、西游记等名著都属于著作,这些作品都是有著作权的,那么出版著作权转让合同怎么写?著作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出版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光盘的著作权,现达成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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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产品名称:标题:《 》
产品背景:本光盘系由甲方研制开发的《 》系列商用光盘之一,已由 出版社出版。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光盘的著作权,现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本产品的著作权。
第三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售付 万元 于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2、第二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甲方权力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销售权。
2、甲方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
3、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力。
4、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 折进货销售本产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提供本产品的CD-R。
第六条: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
2、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拨出少量赠送盘,其中提供给出版社样盘 片,提供给甲方样品盘 片。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产品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权和产品标题名称。
第八条:违约条款:
1、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产品的CD-R,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上述第四条各项,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且对于乙方已生产出的成品盘有权按基本成本价格回收。
第九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转让生效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著作权转让问题上,由于许多当事人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认识不够清楚,从而造成在合同签订过后双方当事人仍发生纠纷。因此,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要注意以下相关问题。
1、关于所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因此,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转让的内容问题:
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若是部分权利,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就转让范围和期限发生争议,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把著作权转让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时间做一个详细的规定。同时约定,在履约过程中,若是受让人超出了所限制的范围或期限使用的话,就要向转让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1、转让价金的金额确定:
转让价金是指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在约定转让价金的时候,可根据所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进行考虑,从而确定转让价金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2、转让价金的支付方式和日期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应就转让价金的支付方式和日期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转让价金的数额大小,其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若是选择分期支付,则对于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要约定好,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3、转让价金的逾期支付责任
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若是受让人延期支付转让价金的,应该按照一定数额支付补偿金;同时,还可以约定一个期限作为合理期限,若是受让人在期限到达之后仍未支付的话,则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2、受让人在合同中可约定,若是转让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3、关于著作权转让生效的时间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最好将时间约定为: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防止以后发生争议。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身权能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呢?我们认为不能,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世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那样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综上,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以上就是“出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全部内容,著作权是不可侵犯的,最近有很多侵权的事件发生,我们要尊重原创,即使要借用也要争取原创的同意。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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