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

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5 02:50:08 人浏览

导读: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必须将有关合同和著作权授权情况报所在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必须将有关合同和著作权授权情况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均应在出版、制作、复制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版、制作、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
  (四)合同登记表(《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表》、《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表》);
  (五)著作权认证表(由地方版权局提供);
  (六)地方版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填写著作权认证表并传真给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国家版权局通过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后再传回认证结果。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四、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向地方版权局提交样品。

  五、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著作权合同登记号;未标明合同登记号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六、对不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而造成侵权的单位,一经发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著作权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