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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选择脱密措施或竞业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3 16:44:28 人浏览

导读:

(一)脱密措施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层次的规

  (一)脱密措施

  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此外,地方性立法也对此有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要求,企业在运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范围。一般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比较快的企业,不能适用于所有企业。

  2.前提条件。脱密措施应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无效。

  3.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管,而不能是所有员工。

  4.脱密期限。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六个月。

  5.具体措施。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没有特殊约定,企业不能降低脱密期员工的工资。

  (二)竞业限制措施

  敬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特定的时期和地区内,不得从业于竞争企业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我国目前竞业限制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法定的竞业限制。它主要是指企业的高管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性业务。这些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用人单位不用与这些人特别约定竞业限制。

  二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它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劳务合同或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受到,也是常用手段。但是企业在运用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

  1.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针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实践中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主要包括:(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2.义务主体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人员:(1)高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人员;(3)高级营销人员;(4)重要管理岗位的高级人员,如财务管理、法务人员;(5)秘书人员;(6)重要信息员。

  3.竞业限制期限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的范围

  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

  5.经济补偿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予以经济补偿。

  6.违约责任

  必须约定,否则一旦劳动者违约,那么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自己存在损失的情形下才能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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