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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09:40:21 人浏览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快车小编相信很多人可能都看过一些情节雷同的影视剧,其实这时就会涉及到电影知识产权的问题了。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这一问题进行介绍,希望您看了以后有一定的收获。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快车小编相信很多人可能都看过一些情节雷同的影视剧,其实这时就会涉及到电影知识产权的问题了。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这一问题进行介绍,希望您看了以后有一定的收获。

  一、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五十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二、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只是我国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在这些国家中属于较长之列,意味着我国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三、电影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影视作品的载体已经从主要以卡带和光盘等线下有形载体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网上云存储和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等网络虚拟载体为主。后者侵权数量多、规模大、传播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必须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播剧纠纷突出近年来,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出热播剧纠纷突出、利用网络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量不断增加和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显著提高的趋势。由于某部剧的热播,使得许多曾经参与过该剧创作的自然人及公司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由热播剧所产生的纠纷数量攀升显著,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逐年提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这一个问题的相关介绍。首先,小编认为我们要认识到著作权的归属,之后才能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我国法律对电影知识产权有明确的规定,当然现在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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