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汽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导读:
法律快车知识产权频道资讯:去年,德国高档汽车企业——宝马公司起诉国内一家服装品牌店,控诉对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什么一家服装品牌店会被一家汽车企业起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呢?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堪称2012年度北京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案情】
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 “”、 “宝马”、等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 商标。宝马公司在李淑芝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上载明世纪宝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FENGBAOMAFENG及”、“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在世纪宝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 “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宝马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与宝马公司的 “” 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200万元。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
本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并且,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该案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相关快讯】
2012北京知识产权情况通报 假名牌服装涉案3亿
今天上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2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状况。据了解,目前本市在服装领域侵犯世界知名品牌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2013年,本市工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便是打击仿冒世界知名品牌的服装服饰的行为。目前,各区已经开始了相关的打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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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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