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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商标法的双重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6 18:36:41 人浏览

导读:

据希腊有关商标法称,行政管理机构(商标行政委员会和行政诉讼法庭)对所有涉及商标权属的纠纷享有专有管辖权,同时民事法院对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享有专有管辖权。当然,在某些案件重叠的情况下,这种双重管辖可能会引发一些担忧。典型的例子是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
据希腊有关商标法称,行政管理机构(商标行政委员会和行政诉讼法庭)对所有涉及商标权属的纠纷享有专有管辖权,同时民事法院对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享有专有管辖权。当然,在某些案件重叠的情况下,这种双重管辖可能会引发一些担忧。典型的例子是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对原告寻求保护的商标以缺乏识别性或以普遍使用为由,提出商标异议。

  雅典一审高等法院分管知识产权案件的部门在听审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时,被告利用上述辩护方式,依据585/2010法令,认为民事法院不能对商标有效性事项承担管辖权,因此,该法院对被告异议部分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在侵权程序启动之前或之后,如果被告试图向适格的管理机构主张原告商标无效的话,其中民事法院可自行决定是否停止该诉讼程序,直到原告提出商标不可撤销的裁决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与商标法不同,希腊专利法规定,民事法院对基于实质性理由的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主张享有专有管辖权。通过排除不幸延误的情况,该专利管辖制度毫无疑问会有助于获得更快更有效的司法保护。(编译自managing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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