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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评选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08:15:39 人浏览

导读:

全省各版权相关产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版权行政保护工作,加快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强化政府扶持力度,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影视动漫、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工艺美术、纺织设计等版权相关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省版权局决定以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为主
  全省各版权相关产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版权行政保护工作,加快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强化政府扶持力度,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影视动漫、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工艺美术、纺织设计等版权相关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省版权局决定以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为主、企业自我推荐为辅,在广泛筛选的基础上,评定并公布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名单。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评选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省版权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版权产业组织,讨论制定《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评选标准》、《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权利义务》,协商确定有关评选事宜。  (二)推荐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下旬):政府和行业推荐为主、企业自我推荐为辅。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和版权产业组织根据推荐名额分配数量,在新闻出版、影视动漫、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工艺美术、纺织设计等版权相关行业中,认真推荐“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侯选企业名单,并报送省版权局统一汇总。企业自荐的,直接填写自荐表,并与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同送交省版权局。  (三)评定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省版权局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邀请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组织负责人和专家,对侯选企业逐一审核评选,最后确定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名单。  (四)公布阶段(11月中下旬):省版权局组织举行授牌仪式,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名单。同时制定有关宣传推介方案,对宣传报道工作做出系统安排,并对示范企业的各项权利义务一一抓好落实。  二、 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获得“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由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摄制、播放示范企业电视网络宣传片,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示范企业进行典型系列报道。  (二)示范企业的版权产品如遭侵权盗版,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侵权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三)对于示范企业的维权行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重点予以支持协助,切实维护示范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示范企业优先获得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和资助。奖励和资助主要用于优秀原创作品的创作和版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者的奖励。  (五)示范企业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版权管理保护工作制度,培养专门的版权保护工作人员,每年组织版权法律法规培训或集中学习活动。  (六)示范企业应当珍惜荣誉,加强自律,带头遵守版权法律法规规章,主动加强与省及所在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要通过有效的版权保护,更好地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于故意侵犯他人版权的示范企业,将取消其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三、其他有关说明  (一)自我推荐企业的推荐理由主要围绕“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标准(附后),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介绍说明。“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自荐表(附后)请于9月30日前送交浙江省版权局,联系电话(传真):0571-87163133、87163132。 (二)“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企业自荐表可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网站(http://www.zjxwcb.gov.cn)和浙江在线网站(http://www.zjol.com.cn/)下载。     附件:1、 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标准2、 “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自荐表(可下载)

浙江省版权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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