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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难在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3:54: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被众多企业认识到之后,通过调查,纷纷向法律快车小编反应,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太低了,而维权成本却很高,所以在遇到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时候,也就只能发表声明或者进行警告,很多企业在维权方面感到无奈。请看下文报道。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被众多企业认识到之后,通过调查,纷纷向法律快车小编反应,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太低了,而维权成本却很高,所以在遇到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时候,也就只能发表声明或者进行警告,很多企业在维权方面感到无奈。请看下文报道。

  一边是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民事途径维权的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叫苦连天;另一边是业界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重剑落下可能带来的权利滥用等负面因素的忧虑。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在民事救济之外,渴望能够利用刑事救济手段的威慑力,以更有效地实现打击目标。然而,刑事扩大化、权利滥用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怎样才能用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这把双刃剑?日前,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救济研讨会”在京举行,“企业应该如何正确使用民事和刑事救济手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与会专家热议的话题。专家指出,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极其严肃,切不可被当成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如果正常企业间知识产权竞争和民事纠纷都用刑事手段解决,不仅可能导致公权力被滥用,甚至可能扼杀产业的创新发展。

  维权究竟有多难?

  “当前最大的困惑是: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过高。”在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救济研讨会上,中国网络电视台IP电视事业部、维权事务部总监王建全说起多年维权经历时一肚子苦水,“为了拍摄、制作《舌尖上的中国》,央视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历时两年多才完成,可以说成本非常高。可是在某视频网络公司对我们构成侵权的案件中,我们才获赔7万元。”

  与王建全有同样感受的维权者还有很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勾亮也回忆,该总司从1999年开始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至今已经历了从传统音像、手机铃声、卡拉OK,到现在的APP应用多个“维权时期”,侵权形式多变,维权之路艰辛。

  “维权成本与回报能不能摊平都是一个问题,但我们依然坚持。坚持维权不只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任,也是对行业发展负责。”勾亮表示,“依据‘拆分立案’的规定,我们在山东维权,一首歌一个案子,每个案子诉讼费是1000元。这样算来,如果有100首作品,就要交10万元诉讼费,而且还不包括合理费用,诉讼获赔有时候连成本都不够。”

  “所以说从民事上基本是断了我们的这条维权路。”勾亮觉得自己现在的处境很尴尬。[page]

  除了成本高,取证难也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中国蓝星集团北京分公司总法律顾问尚天翼表示,在发现侵权产品后,按照产品上标注的地址有时根本找不到侵权厂家,这让维权者很无奈。

  刑事救济受青睐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2)》中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万件,比上年增长45.99%;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万件,比上年增长129.61%。

  “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通过刑事救济手段可以解决民事手段当中‘达不到的、做不到的’,比如取证、惩罚等。”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钟延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一方面,由于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取证,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在民事诉讼中面临的取证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采取的人身限制措施也极具威慑力与杀伤力,成为很多企业快速击倒竞争对手的杀手锏。”一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了刑事救济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受青睐的原因,“业界在看到刑事救济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效果的同时,也应该警惕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维权慎用双刃剑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能用好它,它会发出非常好的威慑力;而如果我们用不好,它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既可能殃及无辜人的人身自由,也可能危及合法经营企业的生存。”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指出。

  据李顺德介绍,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只有假冒商标、盗版、侵害商业秘密和假冒专利会涉及刑事责任。而在知识产权维权的实践中,出现过一些企业将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假冒专利行为,动用刑事“利剑”,将竞争对手“一剑封喉”的实际案例。

  “本来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很严肃的事情,现在却被个别企业当成一种竞争手段,用来打击竞争对手,而且往往是在滥用刑事救济手段。”李顺德强调,在实际中就出现过多起这种案例,企业以窃取商业秘密报案抓人,在“先刑后民”判决构成犯罪之后,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被认定涉案内容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或者虽然构成商业秘密但是不能认定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前面的刑事判决作为错案被推翻,还要进行国家赔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也认为,正常企业间知识产权竞争和民事纠纷,如果都用刑事手段解决,会导致公权力被滥用,甚至扼杀产业的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维权,一定要把刑事救济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能随便‘动之以刑’。”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田文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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