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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12年6月1日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0:25:22 人浏览

导读:

12月19日,记者从重庆万州区工商分局获悉,《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将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将更为规范,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更进一步得到保护。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据了解,《条例》共有5章34条,其中对著名商标的认定、保

  12月19日,记者从重庆万州区工商分局获悉,《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将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将更为规范,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更进一步得到保护。

  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据了解,《条例》共有5章34条,其中对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法律责任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条例》所称的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依照《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条例》明确了受理事项,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侵权最高可罚五万元

  《条例》划清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及类似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没收侵权商品。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条例》称,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统一公布原则。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著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对续展申请的认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办理。续展认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标的认定仍然有效。续展有效期为三年,自该著名商标上一届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认定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失效。(记者冯浪涛,通讯员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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