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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机制是加强执法监督的关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22:35:50 人浏览

导读:

执法监督机制是一种法制职权结构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构成要素包括:监督权力配置、监督制度建设、监督活动开展和监督结果运用。笔者认为,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要遵循它们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公安执法监督的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在监

  执法监督机制是一种法制职权结构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构成要素包括:监督权力配置、监督制度建设、监督活动开展和监督结果运用。笔者认为,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要遵循它们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公安执法监督的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监督权力配置”上,要着眼于统揽协调,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在执法监督机制中,“监督权力配置”是前提,它直接决定监督的权威性,其重中之重的问题是对监督权力量的标定。当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多,监督形式全,但在实践中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相互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为此,在实践中,我们成立了由分局“一把手”担任组长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小组,建立由分局法制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质量考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完善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规范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

  其次,在“监督制度建设”上,要着眼于创新和完善,增强监督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执法监督机制中,“监督制度建设”是基础,它将决定执法监督的依据,其要点在于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虽然公安机关相应建立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章制度,以保障严格奖惩兑现。但由于以上制度主要适用一些情节严重的重大执法过错,而对于我们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或容易触犯的,诸如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合法等执法差错的追究却没有相对应的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进行了以下的探索:一是对原有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案审核程序的意见》《关于报批劳动教养的期限规定》《刑事拘留和涉案财物处理操作规范》等一系列符合新的警务运作机制要求的执法规范,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强的依据。并结合分局实际,制定《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循,违规必究。二是坚持执法监督必须从小事抓起,从源头抓起的原则,对一些尚不够过错责任追究的执法差错加强监督和整改,在全市率先探索试行执法差错责任追究制,制定《关于执法差错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对治安行政、刑事案件中应当追究差错责任的范围进行界定,对经常犯同样差错、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三是试行社区民警“1+1”考核评估机制,即群众评议与业务考核并重,每季度召开一次群众评议会,将社区民警工作情况的评判权赋予群众,由群众监督民警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执法水平,并提出建议。

  第三,在“监督活动开展”上,要着眼于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在执法监督机制中,“监督活动开展”是关键,其难点是监督行为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现有的监督往往表现为事后监督,都是等发生了问题,各个监察部门才实行职责,没有一些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从执法开始前、执法过程中、执法结束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一是建立了执法跟踪监督制度。二是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三是实行不定期抽查和执法专项整治。四是建立抄报移送制度。五是对交巡警等部分警种试行执法过程录音。

  第四,在“监督结果运用”上,要着眼于公平、公开与公正,增强监督的科学性。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只纠案、不纠人的现象,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如一纸空文,对有过错的民警没有很大的震动,对其他民警也没有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对此,我们建立了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对在执法中发现有过错的民警除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查处外,还记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级升降的依据之一,确保执法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为增强监督的科学性,我们还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建立网上执法监督管理平台,按照分局事先制定的执法监督考核办法,每月在分局局域网上公布各单位执法质量排行榜,以及相关数据分析,通过公开化、透明化的操作方式,促使各单位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和依法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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