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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法定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02:28:4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债务人没有能力来偿还债务的时候,往往都想着不让自己抵押的债务被债权人收回,这个时候往往想到行驶留置权。那么对于留置权的法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留置权的法定条件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债务人没有能力来偿还债务的时候,往往都想着不让自己抵押的债务被债权人收回,这个时候往往想到行驶留置权。那么对于留置权的法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留置权的法定条件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留置权的法定条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

  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留置权的法定条件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债务人想要行驶留置权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留置权的相应条件,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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