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房屋抵押债权应有“先来后到”
导读:
王先生是外地人,几年前来到贵阳市做生意。2006年12月,生意中结交的一个朋友向他借钱,该朋友提出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向其借10万元现金,借期为一年。当时房屋评估价为21万元,签订借款协议后他们即办了抵押登记。今年11月,那位朋友突然通知王先生要卖房还钱,请他一起去办手续,在办手续过程中,朋友告诉他,在抵押之后一个月,又用这套房作抵押向另一人借了10万元,并且答应用变卖的房款先还后借的这10万借款,由于房子只卖了18万元,所以现在只能先还给他8万元,剩下的2万元只能等日后再还了。王先生知道后很气愤,明明抵押给他的房子怎能又抵押给别人呢?于是,王先生要求那位朋友必须用房款先归还他的10万元才同意协助办有关手续。王先生询问: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杨昌毅律师分析认为,王先生的朋友将抵押给王先生的房屋在剩余抵押价值范围内再次抵押是合法的,但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给王先生。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由于你朋友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减去你10万元的担保债权,仍有10万的余额,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财产的价值,法律允许将抵押财产未设立抵押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故王先生的朋友将抵押房屋在10万元的剩余抵押价值范围内再次抵押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现抵押的房屋最终只变卖了18万元,无法清偿20万的抵押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优先偿还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王先生与其朋友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在再次抵押前一个月就已经登记生效,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
核心内容:在房屋使用权作为执行对象时,原则上应拍卖、变卖该房屋使用权,用拍卖、变卖所得价金来偿还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
[案情]2007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为某电信公司的职工建造住宅楼6幢,工程款价为2000万元。11月,该工程完工时,电信公司只支付了1600万元工程款,于是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