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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01:35:24 人浏览

导读: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就会构成预期违约,那么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就会构成预期违约,那么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第二,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处理合同违约时的一种权利,但两者存在前提条件不同、行使权利主体不同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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