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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和抗辩权区别在哪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01:34:30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形成权和抗辩权都是在债权债务中产生的,所以平时一般不会使用到这两个权利,因此大家对这两个权利的使用可能还不是很熟悉,但是,债权债务问题,是我们会遇到的经济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学习相关知识。那...

  对于形成权和抗辩权都是在债权债务中产生的,所以平时一般不会使用到这两个权利,因此大家对这两个权利的使用可能还不是很熟悉,但是,债权债务问题,是我们会遇到的经济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学习相关知识。那么形成权和抗辩权区别在哪里?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形成权和抗辩权区别在哪里

  什么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补充]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的分类

  1)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包括两类:

  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

  二是物权性请求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b)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

  在各国法上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婚约解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等;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等。

  2) 法定形成权与约定形成权。大多数形成权为法定形成权;约定形成权如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见《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3)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绝大多数形成权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见《合同法》第47、48、51、96、186、192条);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必须要到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确认才能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法定撤消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5、75条)。此种形成权是形成权的例外形式,强调通过诉讼行使这种权利:一是对第三人意义重大,二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

  形成权还可以分为:发生形成权,变更形成权,消灭形成权。

  什么是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免除债务不是行使形成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是形成权之形式行为吗?这其中暗含这样一个基本推论,即债权的处分权能是由债权人之意思表示而决定的,免除债务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且是一种形成权。

  细分析之,不难发现对于上述结论是有值得商榷的的地方的。债务相对于债权而存在,一般而言我们日常所言之债务并不严格等同于法律上之债务;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很大差异。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具有对人性,即债权的享有主体是债权人,而义务承受主体则是债务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一般而言债务的履行主体和债务人是合一的。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而非一种绝对权,债权人所主张权利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即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不负有向债权人的履行义务。概言之,此乃债权之相对性原理。

  就债权之权能而言,最主要的莫过于请求权,但请求权并非债权权能之全部,除此之外债权尚包括给付受领权、给付保有权、处分权等权能。相对于其他全能而言,我们听过最多的莫过于“债权是请求权的论断”。相比各位同仁也是耳濡目染自己民法老师是如何给你讲解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的一堆法理基础。债权的的确确是一种请求权,这是无争的事实,而作为请求权其本是以何种形式存在于我们现有的民法体系中的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形成权和抗辩权区别在哪里”。虽然形成权和抗辩权在债权债务中使用的比较多,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我们在使用这两个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区分它们用途和使用方式,不能乱使用,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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