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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审查、核查和确认工作要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4 02:27:1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破产受理后,债权人要对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的申请、登记、审核和确认工作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益,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在破产受理后,债权人要对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的申请、登记、审核和确认工作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益,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的登记、审查、核查和确认工作,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新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笔者在实际工作的操作过程中,深深感受到许多工作的方式与问题的解决与以往的做法有着较大的差别,为了与业内同行共同探讨、完善此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点总结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

 予以公告,同时对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并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除少数债

  权人(如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外,大多数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从未接触、毫无经验,提交的申报资料及

  相关证据五花八门、散乱不堪,既难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了管理人的工作效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做法主要是将《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与《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二)一并与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这样一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管理人对如何申报、申报资料该如何提交一目了然,工作起来自然事倍功半。

  与《破产法(试行)》第九条比较,债权申报通知的时间由十日延长到二十五日。

  管理人应该注意的是:应将送达凭证(见附件三)按编号妥善装订保管,同时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清楚。(见附件四)

  二、债权申报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是债权申报人。受理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则不是债权申报人,因此项债权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范畴,应随时进行清偿,而不必由债权人申报。另有以下三种类型债权申报人要认真界定:

  (一)《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连带债权的债权申报人;

  (二)《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债务人有求偿权的债权申报人;

  求偿权有三种:(1)已代替清偿后的求偿权;(2)已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求偿权;(3)未代替清偿后的将来求偿权。

  (三)《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在多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管理人应该注意的是: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未经申报的债权人,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不享有表决权,不能参予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债权申报

  1、《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与《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区别。

  2、《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附利息债权申报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与《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法(经)发[1991]35号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的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有区别。

  3、《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未到期债权申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与上条的区别相同。

  4、《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1)附条件债权,指的是《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附生效条件或者解决条件的债权。《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以参考。

  (2)附期限债权,一是债权有效存在,但其债权清偿附有期限;二是债权的生效和失效取决于期限。《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参考。第一种情况应按未到期债权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况应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规定处理。

  (3)已对债务人提诉讼或仲裁请求的原告或申请人,以及在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请示情形下对债务人提起反诉请示或反请求的被告或被申请人,在法院或仲裁庭未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决书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在诉讼或仲裁中对债务人提起的请求或反请求,作为债权申报。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申报后,该项债务金额应当以诉讼仲裁生效判决或裁决确认的为准。久拖不决的债权,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5、《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求权的债权申报,需注意的是法律已将“违约金请求”排除在债权申报范围以外。

  6、《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债权申报。由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托合同的终止,当受托人不知道委托人破产,更不知道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破产而已终止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产生的请求权应当可以申报债权;当受托人知道委托人破产,并且应当知道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破产而法定终止时,如果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依法不能申报债权。

  但是管理人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例外,受托人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另有规定”和“不宜终止”情形下产生的请求权,应当可以申报债权。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对人因为法律强制要求而不是因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共益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共益债权。此共益债务就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而不能要求申报债权。

  7、《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付款人的债权申报。付款人在明知出票人破产情形下继续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对出票人无效,付款人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不得申报债权。

  8、《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具有优先清偿权。管理人要注意的是工作程序及方式方法,法律规定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此项调查的主要依据是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的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计算计提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管理人对职工债权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予以明确或解释。管理人没有义务向每一位职工进行核对。公示应当是破产人的住所地和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张榜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明相关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职工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交等说明和要求。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清单书面提出异议的,在工作实践上我们主要通过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page]

  9、变更与撤销。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后,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可以变更自己的债权申报。无论此项变更是增加债权申报金额,还是减少债权申报金额,也无论此项变更是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变更为有财产担保的债,还是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变更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依然可以变更自己的债权申报。此项变更增加债权申报金额的,增加部分应视为补充申报,按《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此项变更减少债权申报金额的,如变更发生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前,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直接进行相应的修改;如变更发生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后,管理人无法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修订的,管理人可以视该变更减少的部分债权为债权人放弃权利,并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申请撤销其申报债权的,撤销行为发生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的,管理人对已撤销的申报债权应当不予登记;撤销行为发生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前,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直接进行相应的修改;撤销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后,管理人无法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修改的,管理人可以视该撤销债权为债权人放弃权利,并适用《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债权的登记与审查

  1、《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法律条文不仅要求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每一份材料按申报顺序进行名称登记并装订成册,还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并且应当以自己审查确认的债权编制工作版《债权表》(见附件五)。如果管理人不进行实质审查,或虽实质但审查结果不影响申报的债权在债权表中的记载,则申报的债权人不可能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有异议的只可能是债务人。

  2、由于《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同时《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显然在申报期满后在不足十五日的时间内管理人要完成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债权人、债务人,还要给予债权人、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甚至能够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依法完成债权审查异议的解决工作,那么相关工作均要提前进行而不能等到债权申报期满之日。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提前掌握并熟悉破产人的债务情况,对每一个申报的债权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对提交申报资料不完整的,限定期限请求债权人及时补齐。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金额双方无异议的,我们立即发出《债权申报初审意见书》(见附件六)由债权人签收,债务人认可,管理人存档备查;对债权、债务关系及债权金额存在异议且无法统一的,我们也同样尽快发出《债权申报初审意见书》并附相关证据,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签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管理人分阶段及时的向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等)通报债权登记与审查情况。由于相关工作依法、规范、适时超前,我们一般能够保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会因为债权的登记审查工作而影响会议议程的顺利进行。

  3、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破产法》除明确规定破产后的利息和解除合同后的违约金不属于可以申报的破产债权外,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工作实践,管理人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的罚款或罚金未支付的,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不得将该项罚款或罚金申报债权;(2)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作出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能申报没收财产价值的债权;(3)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拖欠税务机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或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税务机关不应当就此项债权进行申报;(4)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债务人破产后应当不属于破产债权;(5)债权人对债务拥有的超过了约定索赔期限的债权,在债务人破产后也不属于破产债权。

  在实践工作中管理人还应当注意的是:①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拖欠行政、司法机关不具有处罚性质的费用(如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当属于破产债权。②根据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股东的股权收益不属于破产债权。

  五、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1、《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而编制的债权表,由管理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具体的核查程序没有规定。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一般是将会议版《债权表》(见附件七)、《债权人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八)发给到会的每位债权人代表,供其核查,同时在会议议程中专门有管理人宣读《债权人资格审查报告》和《债权表》,会议核查时,债权人即有权对债权表记载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应当作出解释,但会议没有必要通过债权核查决议。

  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了对于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债权核查决议对债权的确认不发生影响,有影响的只是债务人、债权人的异议,解决异议的方式只有通过诉讼的唯一性。

  (1)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自身并无能力提出异议,有可能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异议的应当是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才有可能提出异议。在实践工作中,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阶段及时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向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进行通报,给予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并说明异议期限。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在管理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虽然有异议但无法作出一致意见的,应为债务人无异议。 [page]

  (2)债权人提出异议尽管可能有两种,即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但《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债权人异议的规定显然是对自己债权提出的异议。管理人的工作程序应与上条相同。

  3、债权人有异议并提起诉讼,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破产人、应诉的是管理人,该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其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或担保债权是最终债权。在工作实践中,管理人应当注意为避免债权人提交书面异议,但不提起诉讼,将造成该债权人的债权永远无法确认的情形,管理人在发出初审意见时,不仅要注明异议期限,而且必须说明管理人不接受异议情形下的诉讼期限,即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但管理人不接受的,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债权人无异议。

  4、债务人有异议并提起诉讼,原告是破产人、代理人为管理人、被告是债权人,从表面上看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起诉讼,有些怪怪的味道,但其实质是破产人权力机构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行为的不满意而提起的诉讼案件,该诉讼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应由提出异议的破产人权力机构支付,而不应属于破产费用。因此,债务人有异议并提起诉讼的,参加诉讼的原告应以债务人权力机构的委托代理人为主。在工作实践中,为避免债务人有书面异议而不提起诉讼造成债权无法确认的情形,管理人应采取与上条相同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

  5、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提交人民法院确认的申请(见附件九)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基本事实清楚、金额无误;

  (2)已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到会债权人均无异议;

  (3)债权人在已知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4)债务人在已知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6、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裁定确认,而没有必要向债权人、债务人核实是否确无异议。

  六、注重沟通与协调

  管理人进行上述相关工作涉及到与各单位和人员打交道,具备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

  1、与破产企业人员打交道一定平等对待,不能有居高临下的态度流露。由于大量的基础准备工作需要由他们协助完成,如债权债务清册的填写、原始财务凭证和合同资料的查找复印、相关情况的提供等,因此在工作中应当编制《工作日程明细表》,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参加人进行明确,使他们知道如何配合工作。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予以采纳和解决;

  2、与人民法院审判员打交道一定要尊敬和谦虚,对自身的定位要得当。相关法律规定了专业人员参与工作,其目的是能运用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速度和效率。对审判人员可能不熟悉的破产案件类型、政策文件规定、财务问题和工作中的客观事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和申请为好,最终以人民法院决定为准,服从人民法院的指导和临督。

  3、与债权人、债务人打交道一定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友情操作。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每项工作都要严格依法、依规,注重相关程序的合法到位,告之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责任、义务、权利,为他们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方便他们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开展清理工作。对他们提出的任何疑问和异议要有足够的重视,并做好记录,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为创建和谐社会尽一份力。

  另外,与审计评估机构、破产企业上级部门或开办人打交道,也应按上述原则,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马虎。

  本文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相关实际问题的操作心得,只是个人的肤浅体会,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原谅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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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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