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罚量刑 > 影响判刑轻重的因素 >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8:54: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其又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其又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 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 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page]

  三、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被害人谅解能否一定可以从轻处罚? 

  ■ 从宽处罚情节有哪些?

  ■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 量刑酌定情节主要有哪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