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性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其对策
导读:
核心内容:为什么社会上一般情况也会出现了关于“老年化”实行对妇女的强奸行为,那么这个主要的原因除了是相应的知识短缺外,还有哪些具体的一些原因问题呢?下文将会结合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江津市人民法院共审结老年人“性犯罪”案件10件。其中:强奸罪8件,涉案人员9人;猥亵儿童罪1件,涉案人员1人;介绍卖淫罪1件,涉案人员5人。这8件老年人“强奸罪”,占全院所判33件“强奸罪”的24%。这10件老年人“性犯罪”是近年来老年人犯罪案件的100%。当前,老年人“性犯罪”的基平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是男性化。近年来,江津市法院审结的10件老年人“性犯罪”案件,涉案人员15人,男性为100%,而且全部是农民。
二是老年化。这15名老年人“性犯罪”人员,平均年龄67岁。其中60岁至70岁的有10人;70岁至80岁的有5人,年龄最大的陈某,1925年6月15日出生,犯案时已满80岁,因伙同他人强奸年满13岁的幼女被判刑8年。
三是群体性。江津市油溪镇桥头村四社的杨某、陈某共谋,轮奸时年13岁的幼女陈某梅。家住江津市支坪街道办事处大庄村二社的袁某(1936年9月21日出生),2004年7月26日至7月27日,伙同严某、赖某、李某、袁一介绍妇女谭某翠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法院判处严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院判处袁某、赖某、李某、袁一有期徒刑1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是凌弱性。近年来,在已审结的1件老年人“猥亵儿童罪”和8件老年人“强奸罪”中,这些道德败坏,没有法制观念的老年人都以幼女和无性防卫能力的痴呆女性为凌辱对象,其中有3名痴呆、痴哑妇女遭到侵害,有6名3岁至13岁的幼女遭到侵害。
五是随意性。这些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老年人,不分时间、场所,只要认为有机可乘就萌发了犯罪动机,并付诸实施,走上了犯罪道路,五是诱骗性。在这8件老年人“强奸罪”案件中,有5件案件的被告分别以1元人民币、1元7角人民币、5元人民币、两个红橘、几个地瓜为诱饵,引诱哄骗无知幼女上当受骗,遭受性摧残。七是经常性。江津市石蟆镇二溪村4社年满67岁的张振远,于2004年至2005年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4次强奸年满12岁的幼女龚某某。家住江津市夏坝镇跃进村1社的阮前福,年满72岁,在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3次强奸痴哑妇女陶某某。他们经常性的犯罪使这些幼女和痴哑女性遭受到经常性的侵害,为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造成老年人“性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没有正确的道德观念。“爱幼、扶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些犯罪的老年人专门凌辱幼女和痴呆女性,没有正确的道德观念,是道德沦丧的一种表现。
二是不知法守法。这些犯罪的老年人都生活在较为边远的山区农村,不知道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和完全无性防卫能力的痴呆女性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行为,故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在物资生活条件较好的情况下,目前没有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问题,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农村老年人,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零花钱用,但较多的老年人,尤其是一些男性老年人生活孤独,思想落后,精神空虚,一旦有机可乘,就萌发了“性犯罪”动机而不可抑制。
减少老年人“性犯罪”的主要对策有四:
一是道德教育,不留死角。[page]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目前在城镇、在机关、在企业单位搞得有声有色,但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农村几乎没有开展,尤其是对边远山区农村男性老年人的道德教育成了死角。因此,在开展“八荣八耻”的道德教育时,要把农村男性老年人作为重要的教育对象,采用有效方式,强化道德教育,使他们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欢度自己的晚年,抑制或减少他们的“性犯罪”动机。
二是普法宣传,不留盲区。
目前的普法宣传的主要对象是青少年和中年人,使他们知法守法,减少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但忽视了老年人这个群体,特别是农村男性老年人。总认为他们年岁已大,不会犯罪,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因而忽视了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今后,在普法宣传时,要精心安排,精选案例,以适当的方式把农村男性老年人组织起来,以案说法,搞好法制教育。
三是“老有所乐”,落到实处。
中国即将步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问题务必尽快解决。各镇、街,各村、居、社要把老年人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各地老年人协会的作用,经常组织老年人,特别是组织农村男性老年人开会学习,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切实减少老年人“性犯罪”的发生。
四是依法严惩,遏制犯罪。
老年人“性犯罪”一但发生,司法机关务必尽快依法侦破、公诉、审判,按照“快审快结”的原则,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教育他人,依法保护“幼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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