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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强奸幼女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6:33:54 人浏览

导读:

大足县法院陈天2005年至2006年10月大足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办理强奸案件26件,其中强奸幼女案件15件,占强奸案件总数的57.69%。这个数字比2004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光听到这些数字,也许你的心里并没有什么异样,但一想到这些数字背后那一个个幼小的身影,你我的心也许

大足县法院 陈天

2005年至2006年10月大足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办理强奸案件26件,其中强奸幼女案件15件,占强奸案件总数的57.69%。这个数字比2004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光听到这些数字,也许你的心里并没有什么异样,但一想到这些数字背后那一个个幼小的身影,你我的心也许再也无法平静。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悲剧一次又一次的发生,经过对每一个案件承办法官的走访,笔者归纳出了以下几点原因:
一、缺乏家庭监管。在所有的强奸幼女案件中,67%的受害女童属于农村的留守儿童,她们的父母大都在外地打工,自己跟着家里的其他亲人一起生活。笔者翻阅了所有案件卷宗发现,大部分留守儿童都是跟她们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表面上看,她们也处于被监护的状态,但这种不健全的监护因太多的局限而显得无力,因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二、学校教育机制的不完备。学校教育,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授,也包括同周围社会关系协调能力的培养,而对于这些尚处于幼年时代的孩子,还应该包括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但是,看看我们的周围,大多数中、小学校只注重发挥学校的教学功能,即传授课本上的知识,片面追求学生的成绩,学校的升学率,一些有关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却被束之高阁。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或许她们是语文、数学、英语能手,但面对犯罪份子的侵害时,她们却没有一丁点起码的防护意识。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传统观念认为,过早地给孩子们宣传一些案例,会给孩子们的心理蒙上阴影,是对孩子纯洁心灵的一种污染。但实践证明,法制宣传不到位所带来的危害远比这些更严重。笔者在翻阅案件卷宗时发现,有多起案件中, 被害女童是在遭受多次侵害后才报案的。还有几起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竟曾以金钱或其它方式进行“私了”,只是由于其后的种种原因才将案件揭发出来。试想,如果法制宣传能够到位,被害女童以及她们的家人就不会如此愚昧,而那些伸向无辜孩子的罪恶之手也不会屡屡得逞。
四、收养制度不健全。在笔者所查阅的这些案件中,发现了几起强奸养女的案件。这种案件的潜在危害性很大,因为收养关系的缘故,被害女童往往迫于威胁或其它压力而不敢声张,最终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这些案件的发生与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不健全存在很大的关系。现行的收养分为收养有父母的儿童和收养孤残儿童,收养有父母的儿童依法应当经过被收养儿童父母同意,因而能够较好地执行收养法律的规定,但在收养孤残儿童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得一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据悉,在农村,收养女童不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正是这一制度上的漏洞,才使得此类案件的发生有了可能。
当然,强奸幼女案件的发生不仅仅只有以上几种原因,这其中可能还存在其它各种各样的原因。然而面对这些原因,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呢?笔者认为:
首先,家长应加强监护、管理。家长是女童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她们最亲近的人,只有加强家长对女童的监护才能有效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工涌向沿海等大、中城市打工,这使得他们不能更好地行使对孩子的监护、管理职责。怎样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一方面,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尽量将孩子托付给有监护能力的人;另一方面,大、中城市应进一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存条件,尤其应解决其子女受教育的问题,使越来越多的留守女童能够与她们的父母生活在一起。这样以来,更多的女童会处于一种安全的防护之下,有效地减少了犯罪份子作案的机会。
其次,学校要完善教育机制。对于这些还处于幼年时代的孩子,学校不仅要承担传授科学知识的责任,还应该注重培养她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帮助她们提高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和灵活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样的教育才能称得上真正的意义上的“教育”,而不是单纯的“教学”,这样的教育体制使学生即使面临危险也知道随机应变,灵活处理,从而有效减少强奸幼女案件发生的机率。
第三,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据笔者了解,每年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活动搞得并不少,但专门针对中、小学生,特别是针对女童的法制宣传却很少。尽管笔者所在法院的一些法官也担任了某些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但由于工作的关系,一年也只能到学校给学生上一、两堂法制课。因而加强法制宣传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我们应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并定期到中、小学校进行宣传,讲解法律知识,使法律成为这些幼小身躯的“防护衣”。
最后,应进一步健全收养制度。民政部门不但应明确相应的规定,更应该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收养儿童,特别是单身男性收养女童的审批条件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收养孤残女童方面也应该严格按收养法律的规定执行。只有这样,这些幼女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以上观点只是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目的是要借此引起全社会对保障幼女权益的重视。相信随着更多人的关注,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发展,强奸幼女案件的数量会逐渐减少,我们最终会为这些幼小的身躯筑起一道“防护墙”。

  延伸阅读: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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