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之十四 “ 时效 ” 和 ” 期间 ”
导读:
如果您有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有一个问题您必须十分注意,那就是时间观念。诉讼当中许多有关时间的问题,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由于您自己的原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问来进行诉讼活动,那就可能使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后果只能由您自己承担了。下面我们就和您谈谈关于时间 — 即“诉讼时效”和“期间”的问题。
一、关于诉讼时效
大家都知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是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所予以的强制保护。但是您可知道 ,这种强制保护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这种时间上的限制,就是诉讼时效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按照上述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就是说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当在二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二年的期限再起诉的,您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特殊诉讼时效即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人身损害赔偿、寄存物丢失毁损、延付迟付租金、继承等案件,诉讼时效均为一年;而涉外合同等案件,诉讼时效则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您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只要时间超过了二十年,不论您是否知道或什么时间知道,您的权利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如果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您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还需要告诉您的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虽然是权利人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法院不能判决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义务,但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义务人向权利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可以接受,而且,义务人如果已经履行了义务的,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予以反悔。
二、关于期间
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也只能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丝毫马虎不得。那么,在诉讼中,期间都有哪几种 ?都由谁来确定呢?我们来告诉您。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中的一部分是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规定的,叫做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也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 :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另一部分叫作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也不宜随意变动。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 :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十五天内,而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 :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2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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