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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1:36:14 人浏览

导读: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益连,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巨溪乡汤山村239号。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04年4月9日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4)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公诉机关丽水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益连,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巨溪乡汤山村23—9号。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04年4月9日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4)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益连犯失火罪,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益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益连在丽水市莲都区巨溪乡汤山村土名为“种蒲足”的山上种柑桔,点燃地里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丽水市怡园种业有限公司鉴定,森林火灾面积为126.6亩。被告人徐益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益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徐益连的供述,证人徐玉仙、陈品和、徐礼财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益连在森林地带放火烧杂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126.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益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益连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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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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