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常识 > 经营者义务 > 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12:02:30 人浏览

导读:

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推荐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商标是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形。几乎所有的假冒商标行为,都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在现实生活中假冒商标的行为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对于这种行为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外,我国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更是将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作为犯罪来处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在非同种、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此而导致的混淆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将其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的处罚。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是对知名商品进行特别保护的规定。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商品的外观,对于已经取得外观专利的商品,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予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于尚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知名商品,只要其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也将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1、被假冒的商品应当是知名商品。

  根据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2、该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特有的。所谓“特有”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3、假冒行为造成了和该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后果。商品的经营者未经知名商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企业的名称和公民的姓名属于专用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5月6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核准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因此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就构成了侵犯他人的名称和姓名专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知名企业的名称和名人的姓名,本身就代表着某些产品的品牌和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导致混淆,这种假冒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产品的质量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一种标志,其标志能证明产品符合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目前我国质量标志主要有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的提供者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相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和评定,认为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名优标志是经一定的行政机关或国内、国际的有关组织评选,认为产品质量达到了一定的要求,从而授予企业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优良的荣誉标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都是对产品质量的评价,这种评价一方面是对企业劳动的肯定,同时也给企业的产品带来信誉。产品的产地同样代表着产品的质量,产品的产地不同必然导致产品构成元素内在的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因此,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种误导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对于上述四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