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服务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导读:
摘要:本文从探讨《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重要性开始,重点讨论了确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实质范围的规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公共服务”的排除适用,并分析了各方面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I条第3款(b)和(c)的理解,介绍了一些相关的观点。最后,在分析了各种观点之后,得出了关于公共服务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公共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引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包含了在WTO框架下跨国供应服务的国际规则,其范围非常广泛,在该协定下,大多数“影响”具有国际要素的服务的政府措施都要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调整。一些自由贸易的倡导者称赞这是自《关贸总协定》(GATT)以来多边贸易体制中最重要的发展,而许多人则对该协定未来可能的发展持批评态度。他们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给旨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文化目标的地方、国家和区域政策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表示关切。
这些政策通常会通过公共实体提供服务,例如,能源、水、卫生、教育、通讯和交通服务。因此,这些公共服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间的关系就受到了特别的关注。所有这些关切的核心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会对“公共服务”的供应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要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公共服务”的涵盖程度(是否涵盖公共服务?如果涵盖公共服务,涵盖到什么程度?),还要看当前和未来可能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纪律的内容(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涵盖的公共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会作出什么要求?)。对《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理解至关重要。因为当前的争议主要是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服务是否涉及“公共服务”以及涵盖的公共服务的范围。所以,本文将探讨公共服务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2.《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重要意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质范围决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诸如教育、卫生、水或能源供应等服务的影响,因为该协定的范围决定了其涵盖哪些服务,不涵盖哪些服务。如果某种服务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所有的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itments)[1](例如第II条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第III条的透明度条款)都对其适用。如果一成员已经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作出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2],该协定的范围也会对其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也决定了这些具体承诺的范围,因为服务承诺只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涵盖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如果一个服务部门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章(不论是水平规则还是具体规则)的管辖下,任何影响此种服务贸易的措施必须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如果该措施被怀疑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一个WTO成员可以把该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最终上诉机构会要求改变这种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符的服务供应。可能受到挑战的公共服务部门会包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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