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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诉前调解程序的意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7:48: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么诉前进行了调解程序的意义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

  核心内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么诉前进行了调解程序的意义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向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结案方式,一方面因能够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增进社会和谐,其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平、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定和法治现代化过程的发展,作为原调解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民事法制建设的不适应性也显而易见。

  调解的灵活性与严格的程序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关系,私法自治与职权主义发生强烈碰撞等使公正与效率失衡,从而引发了一些对调解诸如“调解是和稀泥”、“以调代判、久拖不决”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因此,如何寻求调判之间达到和谐统一,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实行调审分离,从程序上对诉前调解制度予以规范,对调解在价值取向上准确定位,切实做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对于有效发挥法院调解功能、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调审合一的缺陷

  从我国法院调解的实践来看,以往调解主持人与判决主审人合二为一,承办案件法官双重角色是形成“强制调解”的主要原因,其容易导致:

  (1)反复调解,久调不判。为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了条件;

  (2)调解不成即可判决之规定,为少数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给当事人暗示施压,迫使当事人接受法官的意志,提供了法律依据;

  (3)调解方案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或法官提出,通过双方讨价还价,甚至双方与法官进行讨价还价,这样法官丧失了中立性,有先入为主之嫌,其调解的合法性和判决的公正性令人怀疑。

  实施调审分离,建立科学合理的诉前调解机制,从程序和理念上对调解进行重新定位,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上诉和发改案件。

  三、诉前调解的优势

  具体来讲,诉前调解将带来五大好处:

  一是保持了我国调解的灵活、便捷传统,调解法官可深入基层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和预防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现象;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使调解不成,也为审判庭奠定了基础,确保案件的质量;

  三是为裁判法官公正、文明、高效裁判创造了条件,裁判法官一般不再进行庭外调查事实核实证据,开庭前可不与当事人、代理人见面,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充分体现法官的中立性;

  四是调解与裁判之间既要相互密切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制约,从内部运行机制上确保司法公正;

  五是减少和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以及与法官法院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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