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制度的意义及其必要性
导读:
核心内容:虽然我国现行民诉法并没有规定诉前调解制度,但我国当前倡导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而诉前调解制度作为法院系统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之一逐渐得到认同,它的优点和积极的意义逐渐显现。下文将会作更加详细的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现有的法律设计仍保留着强烈的“诉讼至上”的理念,缺乏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注,在基本立法和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对现实的纠纷解决需求缺少敏锐的洞察力和前瞻性,另一方面对司法的能力估计过高,过多地把纠纷处理权向法院集中,很少考虑合理配置和节约司法资源。尽管我们拥有信访等许多传统的非诉讼机制,但目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实际运作情况已经远远落后于很多国家,使得基层法院不得不面对日益积聚的纠纷和社会矛盾。另外,我国传统的司法门槛较低,诉讼费用低廉,2007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诉讼收费,继续延续了这一特点。这在吸引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使得我国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成本方面的差距不足以形成分流替代的激励效应,难以抑制轻视诉讼,也必然对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一律往诉讼途径方面挤压。因此法院系统应积极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无疑,诉前调解制度便是这个机制的有效方式之一。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倡导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司法的社会化使纠纷得到高效、平和的解决,从而使公民有机会获得具体而符合实际的正义,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举,是正义制度下的司法和谐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起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即积极构建诉前调解机制,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担起核心作用;人民法院应当顺应司法社会化趋势,不再以鼓励诉讼为导向,而是倡导将纠纷的解决引入社会,形成多渠道解决纠纷的格局,从而克服诉讼及法律思维的固有局限性,积极引导社会创建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诉前调解无疑是法院引导公民通过司法的社会化使纠纷得到高效、平和解决的有效途径。因此,建立诉前调解制度有其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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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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