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高位截瘫 一家人苦苦等“说法”
导读:
2008年9月1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残疾农民工储某人身损害赔偿的上诉一案,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第四次为农民工储某提供法律援助,全国劳动模范、安徽省人大代表王光启全程参加了案件的旁听。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1996年。那年的7月27日,对从大别山来到合肥打工的农民工储某来说是个灾难日,正在合肥某工地干活的他,由于楼梯平台倒塌,被压成了胸12骨折脱位伴高位截瘫。
储某的老父储某先与该工地的承包者蔡某就部分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除第一次手术费之外,蔡某应支付53000元的赔偿费用,二次手术费、残疾用具费均由蔡某承担。但蔡某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就迟迟不履行义务,而身受伤痛折磨的储某又急需二次手术,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2002年7月,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的储洁印律师接受委托,为储某提供法律援助,发现工地的承包者蔡某是从安徽无为建筑安装总公司转包接的活,因此,将蔡某和无为建筑安装总公司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直到2006年3月,储某才拿到二次手术费共计15000元。
此时,储某已经与轮椅相伴了近10年,胸椎以下毫无知觉,寸步难行,常年需要导尿,需要外用药才能排便,生活难以自理;由于内固定钢板压迫神经,肢体经常痉挛、抖动,皮肤极易破损,并且破损之后形成褥疮难以痊愈,需要使用大量的抗菌消炎药、包扎材料等来控制创面。肉体的伤害伴随着精神上的苦痛,自储某受伤之后,妻子便离开了他,上有七旬老父在堂,下有10岁女儿需要抚养,残破不全的家庭无以为继。
噩梦仍没有结束。2006年9月20日,满怀希望的储某来到岳西县人民医院,准备将装在身上达十年之久的内固定钢板取出,谁知由于钢板在体内时间太久,已经锈蚀,根本无法动手术了,储某伤心欲绝。
储某年迈的老父亲储某先走投无路,只身来到合肥,一边靠在医院做护工维持生存,一方面积极奔走,努力为儿子讨说法。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再次指派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为储某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分析和讨论,储洁印律师认为,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协议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没有涉及到二次手术之后的后续治疗费、日常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另外,储某尚年幼的女儿谁来抚养,年迈的父亲谁来赡养。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储某仍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损害赔偿的遗留问题。
在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储洁印、陶涛律师再次向肥东县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无为建筑安装总公司和蔡某提起诉讼。
2007年8月,来省城打工的储某先不幸被电动车撞伤,金华安律师所指派储洁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储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和当事人的漫长等待之后,2008年4月11号,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2007)肥东民一初字第458号判决,判决肥东县包工头蔡某赔偿储某护理费等15万元。对于安徽省无为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仍未予支持。
储某不服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安徽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储洁印律师认为,无为建安总公司施工的楼梯平台倒塌,造成储某胸12骨折脱位伴截瘫,作为楼梯平台的施工人、管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无为建安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为建筑安装总公司知道蔡某没有建筑承包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仍然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蔡某个人承包施工,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由无偿还能力的蔡某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纸空文,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储某一家三口,有老、有小、有残疾,储某先年近70岁,身体多病,迫于生存的强大压力一直在医院给病人当护工,储某瘫痪在床,无任何生活能力,靠年幼的女儿照料,其家庭的生活极其艰难;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从一审判决的实际社会效果来看,也无法达到救济被害人的目的。
庭审中,储某的女儿含泪跪地恳求法庭救救他们全家,全场旁听人员为之动容。
储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额约46万元,按规定,应交约8000元的诉讼费用,肥东县法院和合肥市中院均给予司法救助,同意缓交诉讼费。
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在6年时间内,已经4次代理储某出庭,为此案前往肥东县近20次。
目前储某一家仍在焦急地等待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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