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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心梗死亡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0 17:42:46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那么突发心梗死亡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突发心梗死亡赔偿
  • 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 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北京一家汽车公司因不服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司一职工认定的工伤结论,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汽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判决。据介绍,李某在北京市某汽车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于2003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汽车公司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5月14日,李某家属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李某之死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2003年8月24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受理了李某家属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汽车公司职工李某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到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死亡。但汽车公司不同意认定李某为工伤,提交了《...
  • 农民工如果是因为工作受伤而突发脑溢血的,属于工伤,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赔偿。若只是自己原因突发脑溢血的,不属于工伤。而因为工伤,可以得到的赔偿有: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康复费、工资及福利待遇、伤残补助金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案例

    原告张丽与死者范如系夫妻关系。范如生前患有高血压。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26日范如在被告承包的蔬菜种植园内负责夜间看管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工资。2005年11月26日晚,范如在蔬菜园门房内晕倒,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11月27日死亡。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导致如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脑出血。原告认为范如在工作过程中摔倒且身亡,应属工伤,故要求被告赔偿各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 000元。

    被告辩称,范如在工作时间私自洗澡导致头昏,并阻止同事通知其家人,属自身延误病情,不应算工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如在工作期间发生晕倒,且其死亡原因系脑出血。 被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

  • 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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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符合工伤死亡认定条件的,依法申请工伤死亡认定,要求单位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员工发生死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某某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某某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某某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某某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某某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某某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某某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

  • 如果夫妻一方因意外死亡,其家属一般都会获得一笔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对于其中的亲属抚恤金,直接支付给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其余部分,可比照遗产来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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