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导读:
核心内容:整容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美容手段,但是要在脸上动刀也要找专业的机构。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你讲述一个现实中关于美容整容难以收集证据,行业规范不完善的维权案例。
免费体验丰胸却花19万打了水漂
广州市民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xx区xx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店员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店员称可以使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美容院只承认“夸大宣传”法院认为有欺诈
庭审中,李小姐说,自己买对方的美容产品,完全是被“花之秘语《免费护理体验券》”所误导。双方就服务的目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听信了对方的口头承诺。经查,该店的经营范围仅是美容(医学美容除外),而没有医学美乳的经营范围。
广州xx区法院审理该案时查明,根据被告公司网站所宣传,声称“美胸通过生物波导技术,利用‘生物充能芯片’……使乳房细胞不再衰减,新生细胞数量成倍增长……让乳房得到第二次发育,使扁平的乳房逐步变大、丰满”。“生物波导丰胸技术有效率高达100%,使用一个月者,胸部平均增长1-2个罩杯。”
但是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使用了夸张的手法,从来没有对实际效果有具体承诺,而且实际上已经让李小姐有了“增大胸围、恢复坚挺”的效果。
xx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至于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page]
由于我国医学美容、整容行业起步较晚,行业诊疗标准尚未明确、行业规范尚不完善,相关专业研究欠缺,导致鉴定工作开展困难,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难度。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整容整形机构的义务,建立完善规范的标准。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这样的广告,“无痛、无痕割双眼皮”、“韩式立体美容”、“中韩整形”、“360度全身吸脂”等等,听着这些整形技术中的高科技手段,看着广告中“丑小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医疗美容机构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滥用卫生材料及器材,发表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医疗广告,如在广告语中使用“率先”、“之最”、“顶级”
□李雯向婧【案情】原告曹康平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被告上海家信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原告曹康平于2006年1月27日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