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何在?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何在?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重大。
《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民法,但又与民法不同,民法所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双方是出于感情基础相互自愿承担义务的,并不是为了日后获得补偿。 《婚姻法》不同于民法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此 , 在《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首先具有补偿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本质上也并无区别,即对不能恢复原状的东西,就用赔偿的方式来补救;其次具有抚慰性,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另一方的身心会受到严重摧残,离婚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平复无过错方内心的创伤,减少其精神痛苦;再次是惩罚性,对支付赔偿金的侵权人有惩罚作用,这种惩罚可制止或减少侵权行为,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教育人们遵纪守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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