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图文说法> 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4-12 10:00:50 0人浏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是夫妻本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