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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律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22:11:18 人浏览

导读: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与以前的法律有较大差别,导致部分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者难以计算自己的经济补偿数额,为便于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了解,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简单进行总结如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8年1月1日前)相关规定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者难以计算自己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8年1月1日前)相关规定 (一)劳动者可获得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才需要进行劳动合同的;b(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C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二)单位不予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单位不续约的;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相关规定 (一)劳动者可获得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合同无效的: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一般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应可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双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如果其解除方式按照新旧法律都属于需要

进行劳动合同的[page]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所差别,首先,该规定确定,只要解除方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虽然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从法理上来说,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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