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导读: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由于不可归责于房屋出卖人与买房人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而判决出卖人返还买房人定金2万元。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3日,原告为签订购房合同与被告达成定金条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要求原告在2010年9月8日前往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通知时间前往签约处,被告也来到签约处,但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重大条款上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被告提交短信及录音证据,证明双方于2010年8月23日在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就房屋买卖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起草了书面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40万元、首付70万元、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原告当天支付了定金2万元,剩余首付款约定过户当天结清。由于原、被告未当场签约,后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要求原告于2010年9月8日签约。原告到场后仍拒绝签署2010年8月23日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过完户再给首付款。因原告既不签约也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交付了定金,被告出具了定金收据,双方已对定金的交付达成合意,其目的是为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因就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故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虽辩称双方已就房屋买卖具体事宜达成一致,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所致,本案应属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订立,故依法判决被告将定金返还原告。
返回损害赔偿频道首页请点击这里►损害赔偿频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那么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哪些呢?
签订一个合同,大家都知道要约定具体事项,例如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的违约赔偿等,以及赔偿的金额,虽然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一点,那么合同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呢。接下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
合同损害赔偿的限制(一)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