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扎伤左手 用人单位主张违规操作败诉
导读:
案情介绍:
被告江某于2008年6月12日进入原告刘某的家俱厂做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5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江某在操作锣刨时,不慎被机械扎伤左手,此后被告在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0天。2008年7月30日原告申请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2008年9月15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七级伤残的鉴定。2008年12月21日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原告刘某支付被告江某工伤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67625.4元。原告不服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江某在自己所办的家俱厂内做工,主要是从事打杂工作,现尚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是拿固定工资,每月850元。原告在厂里不能操作机械设备,所以工资较低。2008年7月5日上午7时55分,被告江某趁锣刨操作师傅未来上班之际,想学学操作锣刨机床,并违反操作规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是被告自己的失误,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其次,操作锣刨不是被告的工作职责,所以原告认为不应承担被告的任何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合理伤残补偿要求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江某在原告所办的家俱厂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厂内受伤,理应受到相应的劳动待遇。原告主张,被告受伤是因违反规定操作不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锣刨机床所致,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因而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厂方赔偿被告江某因工受伤的各项费用共计676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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