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哪些情形应回避?
导读:
回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遇有法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依法退出对该案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2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可以将重大的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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